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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协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日期: 2024-10-09 作者: 装车发货

  日前,中国吉林网从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获悉,为了宣传消费维权知识、引导消费者依并科学理性消费,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发布了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2年9月7日,消费者孙先生通过物流公司将一坛老窖白酒从辽宁丹东运输到吉林长春,并为白酒选择了保价3000元的服务。收货后,孙先生发现外包装损坏、酒坛碎裂,白酒损毁,于是向物流公司申请赔偿,但是物流公司认为孙先生提供的证据达不到保价的额度,不同意按照保价额度赔偿,而是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报价1200元进行赔付。这与孙先生选择的保价金额相去甚远,孙先生不同意物流公司的赔偿方案。

  吉林省消协受理了孙先生的投诉并进行了调查。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解释称,由于孙先生提供的证据说明不了白酒的实际价格,按照该物流公司的赔付规则,当约定保价商品的保价金额和实际金额不同时,以二者中较低者赔付,物流公司不能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吉林省消协认为,按照快递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保价快件全部损毁的,应按保价额进行赔偿。虽然物流公司同消费者签订了保价协议,明确了赔付规则,但是以较低金额进行赔付显然不公平,应视为无效条款。经多次沟通调解,该物流公司同意向消费者赔付保价额3000元。

  2022年1月,消费者刘先生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21年6月18日在长春市一商场购买了一台干衣机,但在商家送货时,刘先生发现机器里有绒毛,怀疑被使用过,不是全新机器。刘先生向商家申请调换新机器并赔偿损失。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刘先生的投诉后,向商家进行了调查。商家开始解释称,干衣机是新机器,不存在质量问题,后又称是送错机器了。吉林省消协认为,刘先生与商家成立干衣机买卖合同,商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刘先生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新机器,并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最后,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新的干衣机,并赔偿1万元。

  2022年8月,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接到于女士的投诉,称2020年11月在长春市一灯具商城购买了一盏灯具,但是该灯具在生产厂家承诺的保修期内发生自燃,给于女士造成了财产损失。于女士要求某灯具商城赔偿5000元损失费,生产厂家以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为由拒绝赔偿。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受理该投诉后,向生产厂家进行了调查。生产厂家认为该型号灯具都是经过严格的零部件采购,自己只是组装,商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拒绝赔偿。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灯具虽然不是耐用商品,生产厂家没有履行举证倒置的义务,但是仅凭自己的想法判定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没有足够的依据。同时,由于该灯具已经受损,消费者无法委托鉴定,产品是否存在问题很难判定,在于女士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遭受财产损失,而且商品又在保修内,消费者要求厂家赔偿也是有道理的。于女士因使用灯具造成财产损失,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于女士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经多次调解,生产厂家同意赔偿损失3000元。

  2022年8月,消费者刘先生向吉林省消协投诉,称2019年7月在一商店购买了一台洗衣机,现在洗衣机出现断电情况,无法开机。刘女士到售后服务中心维修了三次,仍无法正常使用,刘先生要求更换新的洗衣机,但商家拒绝了刘先生的要求。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刘先生的投诉。经调查,刘先生购买的洗衣机仍在三包期内。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商家与消费者签订了洗衣机买卖合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在售后服务中心维修三次后机器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商家拒绝为刘女士更换机器的做法明显违反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最后,厂家承诺为刘先生更换机器,但由于厂家没有同型号洗衣机,最终为消费者更换等价另一型号洗衣机。

  2022年8月2日,消费者陈先生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2021年11月6日,陈先生与婚纱馆签订了婚纱租赁服务协议,但由于疫情影响,婚礼始终无法按期举办。陈先生联系该婚纱馆要求退还婚纱租金被拒。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受理了陈先生的投诉,对该婚纱馆进行了调查。婚纱馆解释说,店里可以根据陈先生的的婚礼举办时间提供租赁婚纱服务,且不存在违约情形,故不同意为陈先生办理退还婚纱租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陈先生与婚纱馆之间的婚纱租赁服务协议成立并生效,根据传统习惯,举办婚礼均选择特定的日期,但届时受疫情影响无法举行婚礼,故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最后,婚纱馆向消费者退还婚纱租金7200元。

  2022年8月,大学生的母亲丰女士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19年女儿在某理发店办理了一张1800元的充值卡,现在女儿已经大学毕业并离开长春,但在向理发店申请退还剩余卡费被拒。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受理该投诉后,向理发店进行了调查。理发店解释说,丰女士女儿可以到其他连锁店进行消费,但是不能退费。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丰女士女儿与理发店之间成立了理发服务合同,但由于丰女士的女儿大学毕业已离开长春,该服务合同确已无法继续履行。消费者丰女士因此申请退卡退费合情合理,理发店拒绝退卡退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经多次与理发店沟通调解,最终,理发店为消费者退还剩余卡费1028元。

  2022年11月9日,养殖户姜先生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22年10月,在一直播间看到了一台养殖机械颗粒机,该直播间称自己为外省某机械有限公司的销售代表,姜先生认为产品符合自己的需求,把货款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她个人。姜先生收到颗粒机后发现用电功率同当地供电功率不匹配,颗粒机的传动轴和轴套尺寸大小一样,根本无法安装,跟该直播间联系后,直播间同意给姜先生另外发一个轴承,结果收到货后发现还是无法使用,再跟直播间联系,直播间就把姜先生拉黑了。

  吉林省消协接到姜先生的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某直播间为姜先生另发轴承无法使用,姜先生被直播间拉黑后,通过百度搜索到外省某机械有限公司售后服务电话,“工作人员”上门维修后索要高额维修费但仍无法使用,后经核实,该名“工作人员”早已离职并非该公司员工。由于姜先生不是通过直播平台进行交易,所以无法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在此情况下,吉林省消协将该案件转给相关省级消协办理。

  2022年8月,李先生网购了一件灶台。收到货后,李先生发现灶台已损坏,并且灶台钢板厚度与店铺网页上标注严重不符。李先生申请退货退款并先行垫付了200元运费。灶台寄回商家后,商家拒收该快递。李先生向平台多次投诉后,平台表示将与店铺沟通,但仍未解决。事后,李先生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受理了李先生的投诉,对平台进行了调查。平台表示,经营者认为商品发出时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钢板厚度不存在差异,不同意退货。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李先生与网店之间签订了灶台买卖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申请退货,并由经营者承担相应的退货费用。最后,平台向李先生退款690元以及运费200元。

  2022年10月,消费者陈先生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反映,称在长春市一商店购买一款进口助听器,但是商店在销售和服务过程中,未提供公司的授权书。所以,陈先生对助听器的产地产生了怀疑,并认为存在价格虚高情况。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受理该投诉后,积极与助听器销售商店以及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并索要相关证明材料。该商店解释称,店内销售的进口助听器均有厂家授权,并且具有完整的通关手续。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店应当将助听器的相关信息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吉林省消费者协会的要求下,助听器厂家提供了送达授权书以及报关单。最后,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助听器生产厂商发出了《关于提请规范授权经营店服行为的函》。

  案例十:中介违约拒不认,消协普法线月,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承诺该房屋产权已满两年。但是,当月19日到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先生发现房屋产权不满两年,过户费需要多交近2万元。李先生向中介公司反馈此情况后,房屋中介公司拒绝承担该笔费用。事后,李先生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受理了李先生的投诉,对房屋中介公司做了调查。中介公司解释说,房屋交易时间已满两年,仅是房产证、契税发票时间未满两年,所以不应承担该笔费用。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李先生与房屋中介公司、房屋出卖方三者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产权过两(以税票为准)年”,但房屋中介公司为李先生提供的房源与合同约定不符,房屋中介企业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经调解,房屋中介公司承诺承担部分过户费用,剩余部分由其他两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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