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9日,德兴市新营街道某木竹工艺厂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松木(湿地松)1.1吨。责令新营街道某木竹工艺厂停止非法收购松科植物的行为,没收非法收购的松木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所收购木材市场行情报价1倍共计55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松材线虫病是一种由松材线虫、松褐天牛、致病细菌综合引起的松树萎蔫病,俗称“松树癌症”,其致病力强,传播蔓延迅速,寄主死亡速度快,松树一旦感病,最快40天就枯死,3-5 年就造成大面积松树毁灭,是全球森林ECO中最具危险性、毁灭性的森林病害,具有极强的扩散性和破坏性,自1982年以来,该病在我国迅速传播扩散,适应能力逐渐增强,危害程度逐渐加深,严重威胁我国松林生态系统安全。防治松材线虫病害,需严格管理运输、收购加工松木及其成品、半成品的所有的环节。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无合法来源、无合法证明的松木不得收购。非法买卖、调运、经营加工染疫的松木,将受到行政处罚,达到涉刑标准可能被判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曾某某擅自拾捡疫木案。2024年1月10日,曾某某擅自到广丰区大南镇茭塘村山条岗山场拾捡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下来的松木及其剩余物,并将这些松木堆放自家门前和后院中。依据《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曾某某停止非法拾捡松疫木的行为,没收松疫木及剩余物运往疫木除治定点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以800元罚款。
余某某擅自拾捡疫木案。2024年1月10日,余某某擅自到广丰区大南镇茭塘村山条岗山场拾捡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下来的松木及其剩余物,并将这些松木堆放自家门前和后院中。依据《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曾某某停止非法拾捡松疫木的行为,没收松疫木及剩余物运往疫木除治定点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以600元罚款。
周某某擅自拾捡疫木案。2024年1月6日,玉山县岩瑞镇金溪村周某某拾捡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下来的松木及其剩余物当材火烧。依据《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曾某某停止非法拾捡松疫木的行为,没收松疫木及剩余物运往疫木除治定点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以200元罚款。经执法人员口头教育及对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松材线虫病知识的讲解,周某某充分认识到私自捡拾疫木的危害,并承诺以后不再捡拾疫木。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林业防治机构现场鉴定,需要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松科植物(以下简称疫木)采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指导林业经营者及时伐除疫木,就地进行除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依照国家林业部门颁布的疫木安全利用有关技术标准,在当地林业防治机构监督下实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捡拾、挖掘疫木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疫木剩余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松材线虫病会通过松褐天牛成虫飞行传播,感病松树及病死松树体内有大量松材线虫和松褐天牛幼虫,5月初,天牛幼虫相继羽化变成携带松材线虫的天牛成虫,这种成虫再飞到其它健康松树上取食、产卵,将松材线虫传播给其它健康松树,造成健康松树死亡。拾捡的松木,特别是除治山场的松疫木,会携带大量松材线虫和松褐天牛幼虫,松疫木的无害化处理要专业除治技术与设备,松材线虫病无法通过村民自行晾晒、加工或作为柴火焚烧而消失,因此村民擅自拾捡、堆放存在极大的疫情扩散隐患,将进行行政处罚。提醒公民知法守法,共同维护生态安全,做到群防群治,开展松材线虫病宣传警示教育,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形成以强大宣传,营造群防群治、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3年12月29日,玉山县执法工作人员到横街镇周山村山场巡查时,发现现场三轮车一辆,装有松木2立方米,准备运往某木材加工厂,经多方调查锁定违法当时人俞某某,第二天违法当时人俞某某到林业局自首。依照《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二十二、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俞某某停止非法拾捡松疫木的行为,没收松疫木及剩余物运往疫木除治定点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4000元罚款。
最新版《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适用旧法《江西省松材线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正 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疫木不得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地区。因当地不具备安全利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向外地调运疫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调运手续。疫木不能实行安全利用的,应当采取烧毁或者其他方式来进行除害处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调运疫木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松材线虫病是一种毁灭性的森林病害,属重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该病传染性强,传播蔓延迅速,防治困难,危害性极大;其主要是通过染疫的松木及其制品调运进行远距离的扩散传播。其中人为传播,即通过人为调运感病松木及其制成品进行传播,危害特大,是造成灾害难防难控的根本原因。
王某某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案。2022年11月,婺源县许村镇小岗村村民王某某在明知木材没有合法来源、没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收购木材堆放置铜锣山垃圾破碎场。2023 年1月,执法人员接举报对铜锣山垃圾破碎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实地测量,非法收购林木及柴火共计5.993立方米。责令王某某停止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的行为,没收违法收购林木及柴火,并处以所收购林木市场行情报价2.5倍的罚款,共计4495元罚款。
张某某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案。2022年12月,婺源县许村镇曹村村民张某某从当地村民自留山上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堆放置洪坑破碎场。2023 年1月,执法人员接举报对铜锣山垃圾破碎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实地测量,非法收购林木及柴火共计4.794立方米。责令张某某停止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的行为,没收违法收购林木及柴火,并处以所收购林木市场行情报价2倍的罚款,共计2876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公司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避免和减少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林地案件发生,森林法严禁非法收购、买卖、加工、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林木。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行为与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林地等案件的发生紧密关联,利益驱使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人为破坏。所以,要想从源头上控制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的发案率,就必须依法打击非法收购、加工、运输的行为。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无论是采伐还是运输、收购木材,每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证明文件,即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运输许可证,无证砍伐将可能构成滥伐林木,运输无合法来源的林木可能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木材有可能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将由林业局移送森林公安,将面临刑事处罚。